(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
(二)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三)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列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
(二)查看乘客上下列车情况,确保站台屏蔽门(安全隔离门)和列车车门安全开启和关闭。
第十四条 (乘客要求)
乘客除遵守
《条例》以及《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超过规定体积标准的物品进站、乘车;
(二)不得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三)不得携带猫、狗等宠物进站、乘车;
(四)不得在车站、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器材。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车秩序的管理。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拒不接受的,运营单位可以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具体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运营单位按照规定,在车站内通过张贴、陈列等方式予以公告。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车站内设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安全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乘客应当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运营单位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佩带安全检查证;未佩带安全检查证实施检查的,乘客有权拒绝检查。
乘客以外的其他人员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