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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主要由“守法、资质、节能减排、组织承诺、信用保障、表现结果、规模与发展”等方面的指标构成。按照《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GB/T 22116-2008)要求,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B、C、D 4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4级信用程度。在守信(A级)企业基础上,评价确认“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并向社会公告和表彰。
  凡在江西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且经国家质检总局企业质量档案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守信(A级)企业,均可纳入企业质量信用AAA级评价范围。本次试点原则上对在全省同行业中年销售额居前三名,或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优先纳入评价范围。
  四、责任分工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各级质监部门共同参与,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省质监局
  1.制订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2.组织、指导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3.监督管理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过程;
  4. 表彰“江西省质量信用A级以上企业”;
  5.审批发布可以公开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
  (二)设区市质监局
  1.负责企业质量信用的培育、辅导;
  2.部署企业质量信用数据采集、核实工作;
  3. 监督管理辖区内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过程;
  4. 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申请受理、审核推荐工作,并将推荐材料按时上报省局;
  5. 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与监管。
  (三)县(市、区)质监局
  1. 开展企业质量信用数据采集、核实、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设区市局;
  2. 宣传和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3. 对相关企业进行分类监管。
  五、工作原则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坚持“企业自愿、好中选优、不收费和科学、公正、公开、信息保密及动态管理”的原则。
  1. 自愿原则。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实行好中选优,不向企业收取评价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
  2. 科学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及时地采集企业质量信用数据,真实反映企业质量信用的实际状况。
  3. 公正、公开原则。在受理、审查、评价、核实过程中,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采用统一的评价内容、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价。
  4. 保密原则。各级质监部门、评审机构及工作人员非依规定程序不得修改、增补、删除、发布、公开企业信息,对被评价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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