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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因下列情形致使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土地权利消灭之日起15 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责令当事人在15 日内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
  (二)非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应申请续期而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已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或土地抵押权已终止的外,土地登记机构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四十四条 土地登记后,土地登记机构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在15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办理的,土地登记机构可启动更正登记程序,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更正土地登记簿记载的错误事项或更正(撤销)已核准的登记。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认定当事人对土地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三)因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登记不当的;

  (四)登记机构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确实需要更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更正登记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土地登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等,申请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相关材料等,申请更正登记。

  第四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权利人同意更正的,土地登记机构审查认为更正依据充分的,可依法办理更正登记;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 日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应将起诉文书和受理证明材料等提交土地登记机构进行备案。

  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抵押权等。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起诉或未向登记机构提供起诉证明材料的;
  (二)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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