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国家基本药物补充品规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9]2131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有关规定,现将属于国家基本药物,但国家发改委尚未制定零售指导价格的剂型或规格的零售指导价格予以公布(具体价格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附表药品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零售指导价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结束后,我委将重新核定价格。
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7]1523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1076号)中有关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