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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教育督导结果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督导对象及相关负责人的考核、奖惩提出建议。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督导对象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督导结果作为评价一个地方和单位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督导对象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教育督导活动结束后,督导组和派出的教育督导机构要对督导方案与标准的科学性进行分析,对教育督导活动质量和效果作出评价。

第五章 教育督导的条件保障

  第四十三条 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按督学聘任条件遴选督学。建设素质较高、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教育督导队伍。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督学参加各级培训和学习考察,不断提高督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切实提高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 保障教育督导的工作经费,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 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创设良好的工作条件,保障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
  第四十六条 建立教育督导工作激励机制,对教育督导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教育督导工作作为评价地方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督导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提出处分建议,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请有关的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处理: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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