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报告包括下列内容:督导工作情况,督导事项取得的主要成绩,督导事项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督导对象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建议。
督导报告肯定成绩要实事求是,指出问题要客观准确,指导工作要治本治标,文字要简洁扼要。
督导报告由督导组组长签字。
第三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导组提交的督导报告进行审核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教育督导报告。
教育督导报告提交前,教育督导机构要通过一定形式征求督导对象意见。督导对象自收到督导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督导对象对教育督导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督导报告的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诉。教育督导机构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向督导对象下发教育督导意见,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
教育督导意见书经教育督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
第三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印发教育督导通报、教育督导公报。教育督导通报、教育督导公报可以是对一个督导对象情况的通报和公报,也可以是对若干个督导对象情况的通报和公报。
教育督导通报经教育督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特别重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
教育督导公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
教育督导通报、教育督导公报可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督导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出教育督导意见书的教育督导机构报送教育督导整改报告书。
教育督导整改报告书内容为:整改事项、整改过程、整改结果。
教育督导整改报告书由督导对象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三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通过多种形式对督导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和复查,促进督导对象进行整改。
第四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导的主要资料,包括督导程序、督导对象自评、督导工具、督导信息、督导结果等,进行收集整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归档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