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组形成督导结论前,对督导信息的客观性、合理性、充分性、合法性进行鉴定。对依据不充分的事项,要进一步收集信息。
督导过程中,要编制督导信息材料清单,由督导组组长和编制人员签名,统一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督导组在组长主持下进行集体讨论研究,按照督导方案与标准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形成督导意见。
督导组组长代表督导组向督导对象反馈督导意见。
督导意见包括:督导工作过程,工作中的主要成绩,存在的突出问题,限期整改的要求,工作的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经常性督导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示督学证和教育督导通知书,说明督导目的和程序,对督导对象提出工作要求;
(二)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问卷调查等;
(三)填写相关记录表册;
(四)与督导对象交换意见。
经常性督导应由2名以上督导人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督学及其督导人员在督导过程中,发现下列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发出警示,给予制止,并及时提请当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一)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
(二)侵犯教育机构和师生合法权益的;
(三)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四)严重违反教育法律和法规的。
在督导过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督导组及督导人员应当协助、督促督导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第三十条 在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发现有重大推广价值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应收集相关情况,帮助总结经验,向当地政府、督导对象主管部门、有关新闻单位举荐。
第三十一条 督导组实行组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督导组成员对组长负责,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实施督导过程中,督导组发现督导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可提出调整意见,经请示派出教育督导机构同意后调整实施。
第四章 教育督导结果处理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 督导组在督导结束7个工作日内,向派出的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教育督导报告和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