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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督导组形成督导结论前,对督导信息的客观性、合理性、充分性、合法性进行鉴定。对依据不充分的事项,要进一步收集信息。
  督导过程中,要编制督导信息材料清单,由督导组组长和编制人员签名,统一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督导组在组长主持下进行集体讨论研究,按照督导方案与标准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形成督导意见。
  督导组组长代表督导组向督导对象反馈督导意见。
  督导意见包括:督导工作过程,工作中的主要成绩,存在的突出问题,限期整改的要求,工作的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经常性督导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示督学证和教育督导通知书,说明督导目的和程序,对督导对象提出工作要求;
  (二)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问卷调查等;
  (三)填写相关记录表册;
  (四)与督导对象交换意见。
  经常性督导应由2名以上督导人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督学及其督导人员在督导过程中,发现下列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发出警示,给予制止,并及时提请当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一)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
  (二)侵犯教育机构和师生合法权益的;
  (三)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四)严重违反教育法律和法规的。
  在督导过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督导组及督导人员应当协助、督促督导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第三十条 在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发现有重大推广价值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应收集相关情况,帮助总结经验,向当地政府、督导对象主管部门、有关新闻单位举荐。
  第三十一条 督导组实行组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督导组成员对组长负责,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实施督导过程中,督导组发现督导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可提出调整意见,经请示派出教育督导机构同意后调整实施。

第四章 教育督导结果处理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 督导组在督导结束7个工作日内,向派出的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教育督导报告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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