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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收集督导对象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项目和任务,组成督导组,具体负责教育督导方案的实施。督导组对教育督导机构负责。
  督导组由组长和成员组成,除督学外,可以吸收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督导事项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督导事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督导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督导事项当事人有正当和充足理由要求回避的。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导组成员应进行督导前培训,明确督导目的和指导思想,熟悉督导内容和标准,掌握督导的原则、方法、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
  综合督导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专项督导培训时间不少于1天。
  第二十条 督导对象要根据督导方案和标准实事求是进行自评,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督导机构上报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包含:督导对象概况、自评过程和结果、主要成绩和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自评报告摘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客观、全面地反映情况。学校自评报告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导对象自评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对督导对象自评报告进行审阅。
  根据需要,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适当方式将督导对象自评报告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督导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电话问答、实地检查、听课、现场测试、提问质询等方式收集信息,并取得证明材料。
  重视和吸收社区、家长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
  根据工作需要,在收集信息中,督导组可以要求无关人员回避。
  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督导事项中的某些专项问题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督导信息。
  第二十三条 督导人员收集信息要做到: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证信息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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