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教育督导活动应当依据省教育督导机构制定的教育督导标准进行。
教育督导标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标准、政策制定。教育督导标准要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操作性。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教育督导标准进行修订和调整。
市、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省教育督导标准,制定督导评估体系,实施教育督导。
第六条 教育督导包括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
综合督导是教育督导机构有计划对一个地区和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和指导。
专项督导是教育督导机构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和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局部、单项的监督和指导。
经常性督导是教育督导机构及督学根据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基层群众反映,定期不定期到一个地区和学校进行相关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制定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活动必须按规划和计划实施,不得任意组织。经常性督导必须报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第八条 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综合督导。
市、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3年内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综合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计划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专项督导。
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学校的经常性督导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教育督导机构的规章制度、督导标准和有关文件,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执行和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以及重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情况进行评估,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督导,指导市、县(市、区)教育督导工作。
市级教育督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督导工作的规章制度、督导方案和有关文件,根据教育督导标准制定具体的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对本行政区域内高中阶段学校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督导,指导县(市、区)教育督导工作。
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督导工作的规章、制度、督导实施方案和有关文件,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