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苏教督〔2009〕1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团):
现将《江苏省教育督导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
附件:《江苏省教育督导工作规程(试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教育督导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规范教育督导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教育督导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教育督导活动: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工作的督导;
(二)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教育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导: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
(三)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效果情况;
(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五)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等贯彻实施情况;
(六)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七)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八)教育教学管理、安全管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教育督导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教育规律;
(二)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
(三)坚持检查与指导相结合,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坚持评价与促进相结合;
(四)坚持民主公开,讲求实效,实施教育督导时,教育督导机构与督导对象地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