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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苏教督〔2009〕1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团):
  现将《江苏省教育督导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

  附件:《江苏省教育督导工作规程(试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教育督导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规范教育督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教育督导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教育督导活动: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工作的督导;
  (二)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教育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导: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
  (三)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效果情况;
  (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五)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等贯彻实施情况;
  (六)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七)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八)教育教学管理、安全管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教育督导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教育规律;
  (二)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
  (三)坚持检查与指导相结合,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坚持评价与促进相结合;
  (四)坚持民主公开,讲求实效,实施教育督导时,教育督导机构与督导对象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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