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长春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为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稳定化肥市场价格,保障农业生产需要,维护农民利益,制定长春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一、淡季储备原则
我市化肥淡季储备,按照企业储备、政府扶持、市场运作、企业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由市政府委托化肥承储企业在淡季储存化肥,用于旺季市场销售。
二、化肥淡储管理
市农委负责全市化肥淡季储备监督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指导县(市)、区按标准推荐、确定化肥淡储承储企业;确定化肥淡储品种和数量;负责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的监督指导。
三、承储企业确定标准
承储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核准,具有相应的化肥经营资格和承储能力。
(二)淡储区域内近3年年均销售量不少于淡储标的量。
(三)具有与化肥淡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四)银行和经营信誉良好。
承储企业申报程序:
生产经营企业自愿申请,县(市)、区初审,报市农委核准。
企业被核准为承储企业后,可享受相关政策。
四、化肥淡储规模
化肥淡季储备的品种和数量,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在市农委的指导下,由承储企业自行确定。
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储备期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承储企业可依照用肥季节差异情况适当调整淡储起止时间。
五、承储企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