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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研究生创新与学术交流中心近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注:有关栏目可续。

Ⅴ 审核意见

主任委员所在学校研究生院(部、处)意见

       

副主任委员所在学校研究生院(部、处)意见

       

副主任委员所在学校研究生院(部、处)意见

       

副主任委员所在学校研究生院(部、处)意见

       

牵头高校研究生院(处、部)意见

        


  附件三:
江苏省法学研究生创新与学术交流中心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名称为“江苏省法学研究生创新与学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英文译名为 Jiangsu Legal Graduate Center for Innovation and Academic Communication。
  第二条 创新中心以南京大学法学院为依托,由省内各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参与,是面向江苏全省法学研究生的创新培养与学术交流平台。
  第三条 创新中心宗旨:
  通过组织法学专业研究生开展创新实践与学术交流活动,开拓其创新视野,培养其创新意识,加强其创新训练,激发其创新潜能,提升其就业能力,并以此推动省内各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单位实现研究生培养的优势互补与资源共享,不断提高江苏省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的整体水平。
  第四条 创新中心接受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创新中心设在江苏省汉口路22号南京大学法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创新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研究生学术论坛、学术会议或学术沙龙;
  (二)举办研究生暑期学校或专题研修班;
  (三)组织著名专家学者讲学;
  (四)组织研究生短期访学、交流;
  (五)实施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优博论文培育计划,协调研究生科研的跨校合作与联合指导;
  (六)开展研究生导师培训;
  (七)与司法实务部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八)开展其他创新实践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江苏省内各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单位为创新中心的成员单位。创新中心以成员单位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运行,推动各成员单位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第八条 创新中心建立由各主要成员单位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和学术指导委员会,负责中心管理和学术指导工作;管理委员会和学术指导委员会合设秘书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九条 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规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主要负责人;
  (四)聘任学术指导委员会成员;
  (五)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创新中心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每届四年,由主要成员单位协商产生。管理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创新中心学术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秘书处的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总结;
  (二)对各项创新实践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出指导意见;
  (三)评定法学研究生的各项科研奖励和项目申报;
  (四)协调研究生科研的跨校合作;
  (五)指导创新中心的其他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秘书处是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实施各项创新实践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建立专门网页,发布项目实施信息、学术活动信息以及本中心成员单位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等优质研究生培养资源信息。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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