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生育保险政策规定;
(2)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规定范围的;
(3)未经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或在本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分娩的。
(六)待遇支付标准
1.参保居民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定额补贴的基础上,由居民生育专项补贴基金给予二次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不分医院级别)为:
2010年正常分娩补贴300元,非正常分娩补贴500元。
2011年正常分娩补贴500元,非正常分娩补贴700元。
2012年正常分娩补贴700元,非正常分娩补贴900元。
2.参保居民经批准后在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在本市生育的相应补偿标准支付。
三、医疗管理
(七)居民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确定,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定点服务协议。
(八)居民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范围确定。
(九)参保居民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异地生育的,应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十)居民生育费用结算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
(十一)城镇居民生育保险专项补贴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镇居民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是城镇居民生育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项业务工作。
(十三)城镇居民生育保险专项补贴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居民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