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长春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解决城镇居民生育保障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从2010年起,用3年时间将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居民生育平均医疗费用总额的80%以上。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生育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渠道、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建立以居民生育费用补偿为主的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以我市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定额补偿为基础,建立城镇居民生育保险专项补贴基金。坚持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二、参保范围、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
(三)覆盖范围
凡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均可依照本方案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四)资金来源
建立城镇居民生育保险专项补贴基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2010年参保居民人均补贴标准为5元,以后根据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定期调整。专项补贴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记征税、费。
(五)待遇支付范围
1.居民生育保险专项补贴基金主要支付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费,因生育引发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