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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建设规划,按照“先复垦、后置换”的原则,制定建设用地复垦和新村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需阐述项目实施的意义和建设目标;分析复垦耕地的可行性和新村建设的合理性;明确复垦和建设地块的位置、面积、地类,及资金来源;提出复垦和建设时限、实施步骤、安置方式及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涉及集体土地的,需广泛征求意见,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整村复垦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由每户村民签字同意;零星复垦的,由涉及拆迁的村民与村签订协议。

  四、规范申报程序,加强项目管理。

  增减挂钩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并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并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办、规划等部门进行论证、审核,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增减挂钩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增减挂钩项目管理责任书》,方可办理招投标手续,确保增减挂钩项目的顺利实施。

  增减挂钩项目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具体申报材料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发〔2009〕37号)文件执行。

  五、区分不同用途,严格指标管理。

  增减挂钩指标首先用于农民拆迁安置建房和配套设施建设;剩余部分方可用于其他项目建设,实行有偿调剂,拓展城镇建设用地空间。跨县(市)区有偿调剂的增减挂钩指标原则上只限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甬政办发〔2009〕2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增减挂钩项目需申请周转指标的,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

  六、实行总量控制,强化计划管理。

  增减挂钩规模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结合各县(市)、区增减挂钩任务等,编制并下达各县(市)、区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市、县两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年度增减挂钩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超额完成年度增减挂钩任务的,在下一年度奖励一定比例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未完成年度增减挂钩任务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使用周转指标的项目,未能按计划及时如期归还的,暂停项目所在地乡镇的农转用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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