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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9修订)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退出,恢复绿化用地,并按每平方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绿化用地,或者造成绿化功能损失的,处以应缴绿化补偿费2倍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占用城镇绿地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但逾期未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并按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2至3倍处以罚款;
  (二)损毁、破坏城镇绿地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损失价值3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造成移植树木死亡的,处以该树木价值4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
  (二)偷盗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责令自行摘除或者消除广告,每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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