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协调和督办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制定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管理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
(四) 科技标准处(国际合作处)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拟订全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拟定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工作;承担全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承担外事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负责省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建议;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七)污染防治处(流域水环境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立跨市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全省流域水环境质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环境保护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