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文化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文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三)将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将省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四)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五)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六)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