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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参与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对全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加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研究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
  (二)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贯彻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职责,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和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和区域协作机制,指导和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分析、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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