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污水处理厂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转,水质符合国家再生水水质标准。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以污废水为水源,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再利用标准的水。
  第二十八条 再生水管道、水箱、出水口等外部设施表面应当有明显标识,管道不得与公共供水管道交叉连接。
  第二十九条 规划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推广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绿地、道路、停车场等建设项目,推广配套建设低洼草坪、渗水地面等雨水渗透设施。
  第三十条 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首选再生水、雨水,减少公共供水使用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累进加价水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的原料水利用率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二)从事餐饮、洗浴、游泳、住宿等服务的单位未采用节约用水设备和设施的;
  (三)从事洗车业务的单位未采用低耗水洗车技术和循环用水设施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凿浅层地下水井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增计划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用水计划擅自用水的;
  (二)供水企业和计划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资料、报表、报告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