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汽车运价规则》和《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客运运价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2月22日起施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05年发布的《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267号)同时废止。
附表:
行包物品重量折算收费表
序号
| 计费重量(千克)
| 行包物品票价占原旅客
票价比例(%)
|
1
| 10(含)
| 免费
|
2
| 10.50-50
| 50
|
3
| 50.50-100
| 100
|
4
| 100.50-150
| 150
|
5
| 150.50-200
| 200
|
6
| 200.50-250
| 250
|
7
| 250.50-300
| 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