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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全票、儿童票及优待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对享受优待票、儿童票、免票的旅客,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对乘车享受儿童票和优待票的旅客应当供给座位。

第六章 班车浮动票价

  第二十条 班车票价实行浮动制

  班车客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客运市场的需求,以公布的客运票价为基准价格,实行浮动票价。主城区、跨省市和跨区县(自治县)客运票价的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区县(自治县)内客运票价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报当地政府确定。

  票价浮动前,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相应的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价格行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

  第二十二条 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浮动幅度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测算并公布客运票价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票价调整的备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退票。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运站、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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