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跨省营运线路里程以交通部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为准。市内营运线路里程以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重庆市交通营运里程图》为准。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未确定的营运里程,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据实确定。主城区内未确定的跨区客运营运线路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非主城区跨区县(自治县)营运线路里程由线路起止点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有争议的营运线路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测定。
(三)里程计算
班车客运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
第十条 行包计费重量
随旅客同车到达目的地的物品应视为行包。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
第十一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二条 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1元。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的,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客运票价尾数不得多次重复收舍,只对具体执行票价进行一次收舍。
旅客站务费和燃油附加费据实计入票价。
(二)行包运费单位: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 行包运费
每一名乘车旅客可免费携带10千克行包。行包重量收费以50千克为一个梯次收费,即50千克以内(含免费携带部分),按具体执行票价的50%购票,以此类推(具体标准见附表)。轻泡行包按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将体积折合成重量计费(常见轻泡物品分类见附表)。
第四章 计价类别
第十四条 车辆等级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