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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价〔2009〕461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发改委)、交通局(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

  为规范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和《汽车运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 [2009]29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管理,维护旅客和客运车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和《汽车运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除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以外的其它营业性道路汽车旅客运输。

  第三条 本细则是制定我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和计算我市道路汽车旅客票价的依据。

  第四条 制定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依据不同运输条件,综合考虑车型、运输成本、比价关系、道路运输行业平均利润率、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差别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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