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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09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工作方案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评比标准的通知

  (1)设立综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综治办;配备专(兼)职主任;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综治干部,计4分,一项有差距扣1分。[本项由考评组实地检查评分]
  (2)依据赣发[2004]24号文件精神明确本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综治责任;综治责任人认真履行综治责任并作述职报告;建立综治责任人政绩档案的,计3分,一项有差距扣1分。[本项由考评组实地检查评分]
  (3)对机关处室、下属单位逐级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半年检查一次,年终进行检查考核评比;依据考核评比情况实行奖励和处罚,计4分,前二项有差距各扣1分,第三项没有实行奖励和处罚的各扣1分。[本项由考评组实地检查评分]
  (4)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年初对综治工作作出部署,半年听取一次汇报;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工作;综治办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综治工作;综治工作经费列入单位财务预算并落实到位;综治办具备相应工作条件,计5分,一项有差距扣1分。[本项由考评组实地检查评分]
  (5)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综治干部培训3天以上计4分,未培训或培训不足3天的各扣1分,培训效果差的视情扣分,最高扣2分。[本项由考评组实地检查评分]
  (6)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参与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2分,有差距的视情扣1-2分。[本项由考评组实地检查评分]
  (7)按照省综治委(办)和厅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厅综治办部署,积极组织开展综治宣传活动计2分,有差距的视情扣1-2分。[本项由考评组实地检查评分]
  (8)完成省综治委(办)和厅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厅综治办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计2分,有差距的扣1-2分。[本项由厅综治办评分]
  四、加分项目(上限不超过3分)
  (1)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得到省、部领导批示肯定的计1分。[本项先由各单位申报,厅综治办核实后评分]
  (2)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被省、部综治委(办)推广的计0.5分。[本项先由各单位申报,厅综治办核实后评分]
  (3)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在中央《综治动态》刊登的,每篇加0.3分;在《江西综治动态》刊登的,每篇加0.2分;在《江西交通》或厅《综治简报》刊登的,每篇加0.1分。[本项先由各单位申报,厅综治办核实后评分]
  (4)非条管单位主动将设区市对口单位列入综治目标管理,设区市对口系统全部被评为设区市综治先进单位的,加3分;80%被评为设区市综治先进单位的,加2分;60%被评为设区市综治先进单位的,加1分。[本项先由各单位申报,厅综治办核实后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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