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省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代管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南京办事处的职责。
(三)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五)加强指导全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起草我省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和宣传教育。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三)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加强与民族乡和民族学校的联系。
(四)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的扶持和管理,落实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参与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工作。
(五)依法保护全省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