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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物价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物价局(副厅级),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反价格垄断职责。
  (三)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价格监测预警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省价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价格改革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价格改革方案,负责全省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监督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县价格管理工作。
  (二)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建议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参与政府价格调控措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参与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储备等价格调控制度的管理和特殊情况下价格干预措施方面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制定和修订全省定价目录、价格听证目录和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组织价格听证,依法管理重要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制定省管价格和收费的作价原则、办法,合理安排各种差价和比价关系。
  (四)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参与审批管理收费项目,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
  (五)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推行明码标价,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测定并适时公布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开展反价格垄断,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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