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负责省级行政机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取消负责省政府各部门和民主党派机关等单位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的职责。
(三)增加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职责。
(四)加强省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省级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按规定指导省级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四)负责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归口负责省级机关行政办公用房项目初审、统一规划、建设和集中管理工作,负责省级机关行政办公用房配置和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省级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工作。负责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工作。
(五)负责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机关职工集中住宅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省级机关职工集中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省级机关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