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增加食品流通许可职责。
(四)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根据授权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