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财政厅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税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江苏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税收发展规划。
(三)参与研究全省宏观经济政策,起草省有关税收政策文件,从税收方面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承担国务院和省政府指定的各项地方税、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管理地税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履行纳税服务义务,制定和监督执行地税系统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与省国家税务部门共同组织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六)监督检查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七)负责地税系统税源管理工作,编制、分配和下达地税系统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税系统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八)指导、管理地税系统稽查工作,负责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反避税和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九)负责制定地税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的推广应用。
(十)垂直管理省以下地方税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