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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十二公开”的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十二公开”的规定》的通知
(赣交基建字[2009]82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厅直属各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办: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十二公开”的规定》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十二公开”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从业行为,推进工程建设管理公开运行,强化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厅决定在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对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含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和机电工程)的建设、主要材料和工程养护设备的采购等工作推行“十二公开”,规定如下:
  一、规划、计划公开
  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建设计划的编制,要坚持公开论证和科学评估制度,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公开主体:省交通运输厅规划处、规划办
  公开主要内容:全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五年规划和年度开工建设计划
  公开方式:江西交通信息网等
  公开范围:各有关部门
  公开时间: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
  监督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监察室
  二、招标公开
  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勘察设计、项目施工、监理咨询、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在招投标活动中,严格落实“招标人自主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招标人自行定标、政府依法监督”的原则,确保招投标行为公开、公平、公正。
  (1)信息公开
  公开主体:项目执行机构
  公开主要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方式及组织形式、招标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
  公开方式:国家重点项目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媒介之一发布招标公告;其他项目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江西日报》、《信息日报》、《江南都市报》、《江西省招标投标网》媒介之一发布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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