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皖卫监〔2009〕108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209号)转发给你们,请与我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皖卫监〔2009〕95号)和《关于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的意见》(皖卫监〔2009〕79号)一并贯彻实施,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关于加强对社会公共卫生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行政综合执法,强化医药卫生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
食品安全法》和省政府的要求,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进食品安全工作有序、有力、有效的开展。
三、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是行政执法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并大力推进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