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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卫计〔2009〕107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省血防所:
  为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切实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确保实现《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国办发〔2004〕59号)(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纲要)提出的防治目标,2009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了公共卫生血吸虫病防治项目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9〕19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09年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血吸虫病防治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方案同时下发。请各地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的三个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项目执行方案和工作计划,抓紧组织实施。
  二、2009年血吸虫病防治专项资金具体划分为“免费救治补助(需方补助)”、“能力建设补助”和“工作经费补助”三类。其中,用于采购设备、药品等的资金全部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统一招标采购。省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本项目所需物资的招标采购工作,并根据各地项目任务,分发到各项目县(市、区)。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如需调整资金用途,必须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审定。
  三、项目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应根据省卫生厅制定的《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血防项目考核评估方案》(皖卫地﹝2005)26号),认真研究制订当地的项目考核指标和评估标准,加强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并于2010年12月底以前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上报项目总结评估报告。省将加强对各地实施项目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并将对各地执行项目的考评情况作为安排下一年度的血吸虫病防治专项资金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人员培训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有关人员培训具体实施计划和培训工作的考核办法,引进绩效考核机制,补助经费要与培训效果挂钩。省将适时对各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各地下一年度相关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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