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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企业,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企业,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企业,市财政局会同市外经贸局将对拨付的扶持资金予以追回,并取消其申请和使用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资格。对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外经贸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填表说明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申请表

  附件1:
填表说明

  1、企业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申请表时,应如实填报,涂改或粘贴无效。
  2、企业报送企业基本情况表时,应一并报送企业进出口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经营资格登记日期一栏应填写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对外工程承包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的日期及文号。
  3、企业填报项目申请表时要附相关项目可研报告和项目情况资料(复印件),以及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企业性质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进出口企业代码

企业海关编码

经营资格登记日期及文号

工商机关登记日期及证件号

电子邮箱

网址

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

企业简介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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