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对违反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企业,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企业,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企业,市财政局会同市外经贸局将对拨付的扶持资金予以追回,并取消其申请和使用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资格。对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外经贸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填表说明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申请表
附件1:
填表说明
1、企业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申请表时,应如实填报,涂改或粘贴无效。
2、企业报送企业基本情况表时,应一并报送企业进出口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经营资格登记日期一栏应填写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对外工程承包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的日期及文号。
3、企业填报项目申请表时要附相关项目可研报告和项目情况资料(复印件),以及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
|
| 邮编
|
|
法人代表
|
| 注册资金
|
| 企业性质
|
|
联系人
|
| 电 话
|
| 传 真
|
|
进出口企业代码
|
| 企业海关编码
|
|
经营资格登记日期及文号
|
|
工商机关登记日期及证件号
|
|
电子邮箱
|
|
网址
|
|
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
|
|
企业简介
|
|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