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是我市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
市外经贸局负责确定全市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支持重点,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支持重点和使用计划,提出区域发展资金的监管要求和确定拨付程序,会同市外经贸局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外经贸部门负责本地区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项目的组织、申请和初审工作,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外经贸局。
第十条 申报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企业需向同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外经贸部门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初审,并按初审结果编制本地区的年度项目计划报送市外经贸局。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资金报告、(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等。资金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市外经贸局根据各区市县上报的项目计划,建立全市项目库。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外经贸工作重点及资金情况,从项目库中筛选优先扶持的项目,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当年资金扶持的项目及资助金额。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在市外经贸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效果目标等。公示期结束后,对没有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对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十五条 每年1月底前各区市县外经贸局及相关市属企业将上一年度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执行情况和效益评价分析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和外经贸局。每年3月份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将上一年度全市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