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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对出口企业的安排方式主要包括补助、奖励和贴息等。

  (一)对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国际市场推介、创建企业网站、广告商标注册、境外市场考察、国际市场分析、境外投(议)标以及企业培训项目(团体项目)等的补助办法,按照大连市外经贸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外经贸发(2009)2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出口企业参加境内举办的国际性展会,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展位费实际支出的50%,补助展位的数量不超过3个。

  (三)对出口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般按照项目计划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补助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四)对出口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装备制造业产品和支柱产业的深加工产品研发总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研发费用实际支出的20%,单个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主导性农产品出口的开发和培育项目,一般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六)对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出口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的50%,单个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七)对获得商务部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辽宁省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八)对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境外投资的企业,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6】282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9】3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引进国外高新技术产业、服务外包产业以及其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优势产业项目,一般按照项目引进当年发生的项目建设资金贷款给予6%的贴息,贴息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十)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补助按照大连市外经贸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外经贸发【2009】1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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