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进出口结构调整,扩大外贸出口,促进服务贸易发展。鼓励企业争创商务部、辽宁省出口名牌、购买国外知名品牌。
(四)支持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企业境外投资,并购科技型企业,推动“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1、支持企业在境外进行资源开发投资、重点支持企业对矿山资源、石油、天然气资源、森林资源、渔业资源的开发活动。
2、支持企业开发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作。
3、支持企业在境外建厂、设立服务外包设计基地、并购科技型企业等投资活动,带动国内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
(五)支持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鼓励引进国外高新技术产业、服务外包产业以及其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优势产业项目。
(六)支持外贸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七)支持国际间经贸学术、人员交流合作,促进外经贸能力建设。支持全市外经贸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活动。重点支持全市外向型人才的培养及开展外经贸学术交流,提高外经贸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八)支持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搭建贸易促进信息平台。
(九)支持外经贸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与论证,支持对外经贸发展重大课题的研究。对涉及在全市外经贸战略实施中的外向型经济发展和产业振兴等重大课题的研究与论证会、专题研讨会、报告会的支出给予资助。
(十)支持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鼓励为加快全市范围内的通关、通检、外汇核销、出口退税等进出口贸易便利化的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十一)其他有利于促进本地区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第五条 根据业务需要,可按不超过全市每年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总额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支付项目招标、评审、论证、咨询、公示、验收、审计等费用。
第六条 申请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申请的项目符合我市进出口结构调整升级和科技兴贸、品牌战略、“走出去”的战略;
(五)近两年在对外贸易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