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财企[2009]772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精神,结合大连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大连市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对我市外经贸事业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大连市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二)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三)符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
(四)符合大连市外经贸发展战略,促进我市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五)符合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支持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国际市场推介、创建企业网站、广告商标注册、境外市场考察、国际市场分析、境外投(议)标以及企业培训项目(团体项目)等。
(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出口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实现出口产品的升级换代;支持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装备制造业产品和支柱产业深加工产品的研发;鼓励主导性农产品出口的开发和培育;支持出口加工基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