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减灾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市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一)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治疗;
(三)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
(四)启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五)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六)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地震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工作流程如下图(略)
4.4.3 Ⅳ级响应
灾区所在区县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减灾局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区县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启动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防震减灾局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出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在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适时向市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4.4 其他地震应急事件
(一)针对强有感地震
强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我市境内东坡区以外地区发生4.0-4.9级地震,由事发地政府领导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减灾局组织、协调全市的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市防震减灾局局长。
当城市、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防震减灾局收集震情与社会影响情况,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当乡镇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所在区县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防震减灾局。
(二) 针对震情异常
震情异常事件明确后,立即成立市地震应急事件处置办公室。办公室由市防震减灾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县政府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加强震情监视,随时了解震情变化;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保持社会稳定;加强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和政策的宣传,防止封建迷信活动和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发生;制定避震疏散方案,必要时开展地震演习;根据震情异常的紧急情况和临震预报,发布避震通知,组织群众避震疏散;组织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准备;地震发生后,视地震破坏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反应程序。
(三)针对地震谣传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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