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扩大应急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援助,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相同或更大等级地震灾害事件,产生更严重影响或破坏,现有的应急力量不足,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提出应对建议。
地震应急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洪灾、传染病暴发流行、社会动荡等其他意外事件,影响地震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可提高相应级别,同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迅速将情况报告省政府,启动相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电、建设、卫生、民政、公安、武警、驻军等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地震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市防震减灾局的震情速报
眉山市地震台网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测定,通过手机短信发送至市抗震减灾指挥部成员,5级以上地震参数以中国地震局公布的为准。市防震减灾局获得最终地震参数后30分钟内报市政府,并通知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机构。
4.3.2 市防震减灾局地震系统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并迅速安排力量到震中区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地震灾情;市防震减灾局初步汇总灾害信息,将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其后,按1,2,6,6,6……小时间隔向省地震局报告灾情动态信息,直至应急结束,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随时报告。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地震部门在向上级地震部门速报灾情的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4.3.3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安排力量了解、收集地震灾害基本情况,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地震部门报告。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初步落实,及时汇总统计,并向省政府报告。各行业部门及时向当地政府、地震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灾情信息。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旅游、外事等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上报市民政府,市政府及时上报省政府。
4.3.4 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有关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须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发布,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报道,须经市外侨台办同意后发布。
4.4指挥和协调
4.4.1 I、Ⅱ级响应
按照《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
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分别由国务院、四川省政府领导启动应急预案,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协助做好我市地震应急工作。
4.4.2 Ⅲ级响应
由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市内驻军领导机关;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