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地震预警的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
全国性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省内地震预报,由省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区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及省地震局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地震灾害事件分为以下四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东坡区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Ⅰ级响应,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重大地震灾害(Ⅱ级),是指造成50-299人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东坡区5.0-5.9级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Ⅱ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是指造成20-49人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东坡区4.5-4.9级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6.0-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Ⅲ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东坡区4.0-4.4级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县政府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响应,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内地震应急工作。
其他地震应急事件,是指强有感地震(初判标准为东坡区<4级的有感地震,东坡区以外<5级的有感地震)、震情异常和地震谣传。应对其他地震应急事件,在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支持下,市防震减灾局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如下图:
响应等级
| 地震灾害等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 应急响应
单 位
|
人员死亡
| 经济损失占上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例
| 发生在东
坡区地震
的等级
| 发生在其他地区地震的等级
|
I级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上
| 1%以上
| 6.0级以上
| 7.0级以上
| 国务院
|
Ⅱ级
| 重大地震灾害
| 50-299人
|
| 5.0-5.9级
| 6.5-6.9级
| 省政府
|
Ⅲ级
| 较大地震灾害
| 20-49人
|
| 4.5-4.9级
| 6.0-6.4级
| 市政府
|
Ⅳ级
| 一般地震灾害
| 20人以下
|
| 4.0-4.4级
| 5.0-5.9级
| 区县政府
|
其他地震应急事件
| 初判标准为东坡区以外地区发生4.0-4.9级的强有感地震、震情异常和地震谣传
| 市防震减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