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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2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其他专项规划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由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批准,或者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未纳入省级专项规划的行业,可以根据发展的需要编制符合本行业发展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3 2010年6月底前,省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将专项规划草案送省发展改革委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同时还应送上一级部门与相应的上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2010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
  4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评审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送专项规划草案时,要将评审论证报告和征求意见情况一并报送。
  (三)市县规划。市县规划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要符合全省“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从全局出发,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合理确定本地区发展战略和目标;要更多地阐述与本地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成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规划。要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设区市编制专项规划要从实际需要出发,集中在确需政府干预的领域和属于地方政府事权范围之内的事项,以及有特色的、支柱性的重要资源开发和重大产业发展等领域,专项规划不宜太多。县(区)一级原则上只编制一个总体规划,把辖区内的国民经济、城镇体系、基础设施、土地利用、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统筹规划。
  五、工作要求
  (一)总结经验,锐意创新。各市、各部门要对本市、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全面总结成功经验,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为编制“十二五”规划提供依据;坚持与时俱进,在继承以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更新规划理念,加强规划衔接,改进编制方式,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把握重点,强化支撑。编制规划要突出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切实增强针对性,使之成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投资的依据,为企业决策、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提供参考。要加强对重大工程的研究和论证,策划一批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搞好与国家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力争有更多的项目纳入国家相关规划之中。
  (三)民主参与,集思广益。各级各类规划都要提高编制过程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参与度。通过开展建言献策等活动,为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开辟畅通的渠道,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真知灼见;建立健全规划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规划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广开渠道为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参与重大问题研究和规划编制创造条件,把各方面研究成果作为研究提出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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