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9〕第34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30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下列四件地方性法规、决定:
一、《
重庆市公证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二、《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三、《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1999年12月1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