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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国土资发〔2009〕34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各开发区土地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根据省委组织部组织召开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会议精神和《关于做好我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的法律依据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系农村公益设施,不涉及土地征收。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村庄、集镇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审批。

  二、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选址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选址要居中心、聚人气、安全便利,防地质灾害。

  3、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将财政补贴的卫生所、商业网点和文体设施尽可能集中。  将财政补贴的卫生所、商业网点和文体设施尽可能集中。活动场建设尽可能使用闲置、废弃的学校和村委会、党支部原址,避免重复建设。

  4、区别对待,规模适中。

  200人以下的村庄,以在村委会、党支部原址改扩建为宜,原则上不增加使用土地,确需增加使用土地的原则上不超过1亩。200至1000人的村庄,新增加使用土地不超过2亩。1000人至2000人的村庄,新增加使用土地不超过3亩。2000人至5000人的村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使用土地规模不超过4亩。5000人以上的村庄,使用土地规模不超过5亩。

  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用地审批中需把握的几个环节

  1、搞好调查,摸清底数

  各市要按照省厅2009年11月23日召开的二调会议上部署,认真填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使用土地情况调查表》(见附表),摸清底数,合理安排好年度用地计划和土地置换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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