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属改制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
(晋国土资函〔2009〕681号)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省属企业破除拍卖后有关土地出让金及交地问题的紧急请示》(并国土资字[2009]405号)、《关于确定省属企业破产改变原土地用途进行土地处置的请示》(并国土资字[2009]412号)和《关于对山西省物资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处置手续的请示》(并国土资字[2009]41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一并函复如下:
一、你局《关于省属企业破产拍卖后有关土地出让金及交地问题紧急请示》(并国土资字[2009]405号)一事,我厅已紧急致函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要求尽快协调解决。
二、你局《关于确定省属企业破除改变用途进行土地处置的请示》(并国土资字[2009]412号)的问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关闭破除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出让。出让所得收入减去出让业务成本费用后全额缴入省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帐户,用于安置该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原用途因规划调整,按新变更的土地用途初审备案,土地资产经审批后处置。原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土地权益价按照原用途评估确定。破产后变为非国有企业的不确定权益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