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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卫生局关于评选2009年度郑州市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郑州市卫生局关于评选2009年度郑州市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2009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卫生系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办好市委、市政府为民办理“十大实事”为契机,将工作重心下移城乡基层,着力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和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形成中心城区15分钟社区卫生服务圈。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卫生工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对象
  全市从事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二、名额分配
  三、评选条件
  (一)农村卫生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密切联系群众,保持清正廉洁。
  2.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民主、廉洁奉公,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及时研究解决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卫生工作新局面。
  3.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工作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工作作风,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农村卫生工作成效明显,农民满意率高,在上级组织的有关调研、督察、验收等活动中取得较高的评价;较好完成市委、市政府为民办理“十大实事”和农村卫生其他工作任务。
  (二)农村卫生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模范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品德高尚,勤奋敬业,热爱农村卫生工作。
  2.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热情为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成绩突出,在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无违法乱纪问题,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三)城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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