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建立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筹资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城乡居民个人筹资标准。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使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55%、 50%以上。逐步实行门诊统筹,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进一步扩大特殊疾病范围。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
3.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增强基金使用透明度。提高基金统筹层次,逐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范围,2011年将符合条件的区县(自治县)纳入市级统筹。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参保资助办法,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全面开展门诊医疗救助,在对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对重残重病需院外维持治疗人员和80岁以上老人实行年定额门诊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对其他救助对象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部分按规定的年门诊救助标准给予一定比例救助。逐步加大住院医疗救助力度,帮助救助对象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起付“门槛”,提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降低救助对象实际住院自付费用。逐步扩大临时医疗救助范围,对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的,给予适当救助。
5.理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分账运行、责权明确、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相互衔接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系。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区县(自治县)政府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并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评估体系,从参保人员受益情况、基金安全、基金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评估,并纳入政府的目标考核内容。
6.提高医疗保险运行服务水平。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推行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总额预付制、按病种限额和定额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混合型医保基金支付制度,提高医保资金支付及时率。科学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推广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简化报账程序,提高报账及时率。简化跨区县(自治县)就医的转诊手续,探索市内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解决农民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建立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监督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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