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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换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换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苏教职函〔2009〕8号)


各市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要求,我厅已下发《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苏教民〔2009〕2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函告如下:
  一、换证范围
  凡是2009年11月30日以前,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设立,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苏教职〔2005〕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设置要求,具有法人条件,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经本年度检查合格的教育机构[培训、进修、专修学院(学校、中心)],均可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
  二、换证时间
  教育机构换发新证自今年12月上旬开始,到12月31日截止。原2004年9月1日启用的,教育部组织印制的办学许可证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三、换证步骤
  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工作,应遵循以下四个步骤:
  1.申请阶段
  教育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有关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件一)
  (2)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登记表(附件二)
  (3)2004年9月1日启用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4)非学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证明材料
  (5)非学历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名单(含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的资格证明材料)
  (6)原申请办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7)学校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含相关的资格证明材料)
  (8)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审核检查阶段
  审批机关受理教育机构换证申请后,应组织力量对学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结合年度检查进行实地考察。
  3.整改提高阶段
  经审核、检查,不符合《暂行规定》的教育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报视作自动放弃换证处理。
  4.换发新证阶段
  对符合《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或经整改结果达到《暂行规定》要求的,由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对准予换发新证,依法保留的学校,由审批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填写要求
  (一)编号:编号共15位。
  第1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1”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2-14位数的意义与原2004年9月1日启用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全部13位编码一致。其中,2-7位数为学校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第8位数为学校类型代码, “7”培训学校,“8”其他;第9-14位数为学校排序,为区分不同类型的培训机构,我们继续将第9、10位号码位作如下要求:中心为“zx”,学校为“xx”,学院为“xy”。
  第15位数为学校性质代码,“0”为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1”为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二)名称、地址、校长、举办者、学校类型、办学内容、主管部门、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备注、年度检查情况等事项的填写要求参见附件三。
  五、加强管理
  (一)各级教育部门要以换证工作为契机,对本地区的教育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通过检查梳理、整顿提高,促进教育机构办学条件的改善,健全办学章程和组织决策机构,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对检查中发现的有发布虚假广告等违规办学的机构,各地要严肃查处,直至取消其办学许可。
  (二)要把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同建立健全教育机构管理档案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换发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机构的管理档案,为实施有效的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换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强、任务量大的工作,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行政,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指导,认真做好换发新证工作,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任何单位不得对换发《许可证》收取工本费、手续费。
  各市教育局携带“领取《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校名册(附件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一份)到我厅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统一领取办学许可证。联系人:彭召波;联系电话:025-83335608。有关附件材料请直接从江苏教育网(www.ec.js.edu.cn)或江苏职教网(www.jsve.edu.cn)下载。

  附件一: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附件二: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登记表
  附件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略)
  附件四:江苏省行政区划代码表
  附件五:领取《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校名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一:
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
办学许可证

  换
  发
  申
  请
  表

  学校名称(公章)               
  申 请 日 期             日 


江苏省教育厅制

  一、换发办学许可证书面申请

 

 

 

 

 

 

 

 

 

 

 

 

 

 

 

 

学校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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