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管局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管理措施通告
为控制机动车辆的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九条的有关规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区域及限行时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04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在此前已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进一步扩大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限制通行的车辆
限制通行的车辆为未经环保部门(含外地环保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标志的所有机动车。已取得长期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应将环保标志贴在不影响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视线的车辆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处;已取得临时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应将环保标志放置在前挡风玻璃内侧左下方处。
二、限制通行的区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