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四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须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及时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报告,并在全国性商业报纸或杂志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型、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并换领新的《资格证书》。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法终止的,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应当注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及其《资格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监督检查,并会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工程建设类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吊销其《资格证书》,并书面告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十六条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会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对外承包工程单位的沟通和联系,组织经验交流和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做好对外承包工程的指导、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会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和人员信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应依法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监督管理情况,依据行业规范提出行业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责任按照《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